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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农牧农村局 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特色农牧业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4-24 15:23:11
来源:
甘孜州农牧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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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农牧农村局

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特色农牧业资源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农牧规〔202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相关部门:

现将《甘孜藏族自治州特色农牧业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州农牧农村局

       2023年4月21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特色农牧业资源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0号)《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4号)《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管理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特色农牧业资源保护与利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甘孜藏族自治州境内从事特色农牧业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农牧业资源是指具有我州特色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和畜禽遗传资源。

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其中我州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有川芋50、川芋85、川芋802马铃薯品种,隆瑞3869、康玉1号、康玉3号玉米品种,康青1号至3号和6号至12号青稞品种。

畜禽遗传资源是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核鉴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予以公告,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的地方品种。其中我州特色畜禽遗传资源有九龙牦牛、昌台牦牛、甘孜藏牛、白玉黑山羊、玛格绵羊、勒通绵羊、甘孜马、西藏羊、西藏山羊、藏猪、藏鸡和川驴。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色农牧业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根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依法做好辖区内特色农牧业资源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色农牧业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

第二章  资源保护

 

第五条  特色农牧业资源保护是政府公益性事业,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色农牧资源保护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对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的地方品种、但未享受国家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特色畜禽遗传资源,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进行保护。

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特色农牧资源保护事业。

第六条  申请纳入州、县(市)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进行保护的特色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应当符合甘孜藏族自治州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从事特色农作物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申请取得农作物种子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特色畜禽遗传资源纳入州、县(市)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进行保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州农牧农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见附表);(二)已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相关证明材料;(三)未享受国家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证明材料;(四)保种场应当提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州农牧农村局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初审符合已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但未享受国家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条件的特色畜禽遗传资源,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州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符合初审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报州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因特殊情况,需到现场审查的,出具初审时间顺延,但不得超过20天。

州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初审意见后,报州资源管理委员会研究后出具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提请州政府常务会、州委常委会审定,确定是否纳入州、县(市)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进行保护。

申报国家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或省级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经依法公告确定后的特色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地址、性质或者保护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申请。

第九条  纳入州、县(市)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进行保护的特色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严格实施保种规划,开展选种选配工作,确保保种群体的数量和质量,并准确、完整记录畜禽品种的基本信息

鼓励支持从事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单位或个人建立原始档案,详细记载材料名称和基本特征特性。

第十条  享受国家或省级财政支持的特色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未经农业农村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纳入州、县(市)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进行保护的特色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未经州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擅自处理特色畜禽遗传资源,一经查实,取消享受财政预算资格。

第十一条  纳入州、县(市)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进行保护的特色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资源所在地的农牧农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保种规模数量;

(二)主要性状的变化情况;

(三)保护与选育的主要工作;

(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报请相关部门依法取消特色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变更地址或者保护内容的,或者擅自变更名称、性质等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四)连续两年不提交工作报告的。

第十三条  占用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第十四条  已确定的国家或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种场、保护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或省级农业种质资源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第十五条  坚持“以保为主、以用促保、保用结合、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合理利用和有序开发特色农牧业资源。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一)应当审定的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未经审定的;

(二)通过审定或者引种备案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不在适宜区域内的;

(三)经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撤销审定的;

(四)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撤销引种备案的。

第十七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依法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第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育种创新企业或科研单位,建立资源创新开发利用示范基地,发展一批以特色农牧业资源开发与利用为主的企业,创新农牧业资源共享利用机制,形成优势产业。

第十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培育或引进以特色农牧业资源开发与利用为主的企业,在资金、土地、交通等要素保障上提供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色农牧资源生产加工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开展技术改造,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提高加工能力,扩大精深加工比重,延长产业链条。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以特色农牧业资源开发与利用为主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支持开展特色农牧业资源开发与利用保险,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措施支持发展特色农牧业资源开发与利用保险。

第二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农牧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特色农牧业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单位或个人,推广使用高效安全的生产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农牧业机械。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有标采标、全程贯标”要求,鼓励从事特色农牧业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及推广应用,大力推进特色农牧业资源产业标准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特色农牧业资源开发与利用的企业,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和品牌打造,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积极打造“有机之州”。

第二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色农牧业资源管理,从事特色农牧业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获批前,不得向境外机构或个人输出特色农牧业资源。

第二十七条  从事特色农牧业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单位或个人,从境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生产、调运种质资源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并接受检疫。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保种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础条件,以活体保护为手段,以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为目的的单位。

保护区:是指保护特定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其原产地中心产区划定的特定区域。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甘孜州农牧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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